发布源:深圳维创信息技术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 次
以往发生过不少离职员工被老东家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起诉的案例。
佛山的一家建材公司因发现员工通过QQ、邮件等方式与离职员工分享设计图纸,将二人以及其中一名员工之后任职的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7万余元。
被诉员工则称,二人的分享仅是设计师对灵感、经验的交流,并不构成泄漏商业秘密。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案涉图片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由,驳回了该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聊天记录涉设计图,公司称信息外泄起诉员工2013年5月,韦力(化名)以设计师身份加入佛山一家建材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以销售建筑材料、陶瓷制品等为主。
邱敏(化名)是该公司的另一名员工,比韦力早两年入职,先是担任设计师,之后升职为产品设计主管。
2015年4月,邱敏辞职加入了另一家经营同类别产品的建材公司(下称乙公司)。
离职后,邱敏仍然和前同事韦力保持联系。
2016年6月17日下班后,甲公司市场部的主管黄玲(化名)发现有部分同事电脑没有关闭,其中包括韦力的电脑。
在关电脑时,她看到了韦力与邱敏的聊天记录,认为其中包含自己公司的产品设计图样。
之后,黄玲马上向公司高管汇报,在多名同事的见证下保存了相关聊天记录,并进行报警。
QQ聊天记录。
甲公司主张,韦力自2013年12月份开始,陆续将该公司的设计图纸、准备用于生产的设计图纸通过邮件、QQ形式外泄并以此牟利,并将该公司购买的产品设计图纸以邮件、QQ聊天的形式给邱敏,设计图纸上的产品大小、颜色、图案是秘密信息,韦力与邱敏故意泄露、获取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将韦力和邱敏诉至法院。
被诉员工:“发图”为日常交流,否认泄密在入职甲公司之初,韦力和邱敏都签过一份《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保守A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技术方案、数据库、技术报告等内容。
庭审中,甲公司提交一份名为“发件箱&QQ聊天记录”的电子文档,主张韦力通过邮件向邱敏发送的共13张图片中包括的信息侵犯了公司的技术秘密,并表示二人明知甲公司的保密制度和自身的保密义务,还故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此,甲公司向韦力、邱敏索赔57万余元,邱敏任职的乙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韦力否认存在侵害甲公司的技术秘密及任何商业秘密的行为。
他表示,自己与邱敏分享图片是设计师对设计灵感、经验相关的日常交流,其所发送的图片信息不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中,部分图纸是其他设计公司提供给同类公司选用的公开素材,有的可在网络上直接搜索获得。
邱敏同样认为,自己与韦力交流的信息并非甲公司所称的商业信息,有一部分是两人作为同事正常的交流,属于私人聊天记录。
乙公司则表示,不清楚韦力与邱敏的关系,也并未从任何渠道获取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信息。
乙公司曾经聘请过邱敏,但邱敏之后已离职乙公司。
“图片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属于商业秘密”这起案件有几个争议点,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涉案设计图所示的颜色、图案、大小是否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技术秘密是为了解决某项技术问题,经由智力劳动得到的设计、程序、工艺方法等。
诉争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不仅应处于一般的保密状态,而且获得该项信息需要有一定的难度。
换句话说,如果诉争信息客观上已经处于一种可以从公开、正当渠道获得的状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愿意就可以获取这些信息,则不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案涉图片是甲公司通过正常交易渠道向供应商购买的,没有证据表明是供应商专门为甲公司单独设计的。
虽然甲公司称购买前会有系列的调查与花费较多时间,但该部分设计图客观上已经处于一种可以从公开、正当渠道获得的状态,即只要他人主观上愿意就可以获取这些图片。
同时,案涉图片的颜色、图案信息,在图片进入交易市场之后相关公众不需要通过创造性劳动而仅需要通过肉眼观察即可直接获得,图片包含的颜色、图案信息属于不蕴含经由智力劳动得到技术内容。
所以,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涉案图片的大小尺寸,属于直接观察可得的内容,图片大小尺寸本身不蕴含任何技术手段,不能够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不属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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