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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数据隐私什么时候才能受到保护?

发布源:深圳维创信息技术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

隐私泄露有时是黑客的「杰作」,但更多时候,那些被我们信任的企业,往往成为泄露数据的源头。

即便在涉及个人信息交易时,我们都会谨慎选择规模较大的正规企业,最后却像是全世界都知道了我们的隐私。

房屋中介询问租期到了要不要找出租房,招聘网站询问要不要换工作,网校询问要不要考注册会计师,移民机构询问要不要赴海外投资&helpp;&helpp;偶有诈骗电话,情节拙劣让人哭笑不得。

显而易见,我们的隐私数据被他人获取了,但是如何获取,被盗或是被买卖,该如何保护这些数据,是否有法可循?对于大众来说,至今仍是无解谜题。

从无到有的法律建设不久前诺顿委托独立研究机构 The Harris Poll 对全球 16 个市场,超过 16000 名 18 岁以上个人用户进行在线调查,发布了《2018 年诺顿网络安全调查报告》。

对中国过用户的调查结果显示,2018 年有超过五分之一的中国消费者曾遭遇身份盗窃,近 7300 万人受到影响。

在今年的 315 晚会中,电话诈骗产业链被曝光,涉及 APP 安装(隐私截取)、探针盒子(隐私下载)、大数据分析(隐私数据整理)和 AI 语音电话骚扰(隐私变现)等一系列对个人信息有组织的侵犯。

个人信息问题首次出现在 315 晚会是在 2012 年,中国电信被曝群发垃圾短信出售信息通道,之后更是多年榜上有名;2013 年,高德地图被曝位置共享服务会违规收集用户信息,网易邮箱被曝根据用户邮件内容分析用户习惯并发送精准广告;2014 年,大唐旗下高鸿等公司被曝向智能手机植入恶意程序等问题,不仅会恶意扣费,还会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2015 年,中国移动、铁通被曝为骚扰电话提供支持,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内部员工被曝泄露出售客户信息&helpp;&helpp;315晚会上对电信诈骗的报道被点名的企业不乏知名企业和行业巨头,恰如冰山一角,过去十几年中不为人知的对用户数据的滥用只会更多。

这让中国人对企业的信任不断下降的同时,对隐私泄露的不安也日益提升。

诺顿的报告显示,50% 的中国受访者对政府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表示信任,对金融机构只有 24%,而对电商只有 11%,社交媒体更是低至 8%。

诺顿报告中中国受访者对机构的信任度虽然互联网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消费者在获得便利的同时,安全感却再在逐渐消失。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2014 年 3 月重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

其中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 3 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这一立法显示,隐私保护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民众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实际早在我国立法之前,这一问题在国际上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早在 1980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颁布了《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跨国流通指南》,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与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应法律,比如 2012 年新加坡国会发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2013 年 4 月 25 日香港特区发布的《香港隐私保护条例》等。

相比之下,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正从无到有,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仅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少数条款显然不足以覆盖范围越来越大的隐私保护问题。

2017 年 6 月 1 日,我国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共有 11 条条款定义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规定。

其中第 22 条、41 条、44 条和 45 条,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不得超范围滥用个人信息,不得已非法方式获取、提供和出售个人信息。

第 43 条规定,个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和更改其个人信息。

不过《网络安全法》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且个人信息保护主要集中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仍有许多不足。

而一年后实施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认为是史上最严苛的数据保护法案,以及随后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经加州州长签署公布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CCPA),条款都更加全面和细化,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本。

对比我国《网安》法中相应条款,GDPR 和 CCPA 都对个人信息作了比较广泛地定义,强调个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新增了数据可携带权、删除个人信息权等,并规范了企业处理数据的行为,比如要求企业告知用户收集、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信息,强化了企业和数据相关的责任,并设立较为严格的处罚,但也设置了多种合规路径,鼓励数据以合法的途径流通。

两者间的不同之处在于,GDPR 和《网络安全法》有所类似,都是基于监管者的立场,强调有关责任主体主动规范数据处理的行为,对数据保护的规定更为全面;CCPA 更侧重规范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基本是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内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发点类似。

相比较之下,GDPR 要更严格和全面,涉及的对象范围也更广,对象是任何拥有欧盟公民个人数据的组织;CCPA 主要针对达到相应体量(年度总收入超过 2500 万美元,或为商业目的购买、出售、分享超过 50000 个消费者、家庭或设备的个人信息,或通过销售消费者个人数据取得的年收入超过总收入 50%)的处理加州居民个人数据的营利性实体。

在规定企业合规使用用户数据的界限上,GDPR 在第六条规定,企业需要主动获取数据主体即用户的明确同意,个人对其数据有知情权,删除个人数据、限制处理个人数据等相关权利,同时有「合法利益」的概念。

在预防犯罪、欺诈监测、员工背景调查和收集分析明星数据等情况下,证明「合法利益」的企业可以不经同意合法处理个人数据;在 CCPA 中没有「合法利益」这一概念,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披露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别和具体要求、目的以及信息共享的第三方,并有权选择不出售个人信息和要求企业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等。

对于数据跨境,GDPR 的有严格的规定,而 CCPA 没有进行限制,这与美国相对鼓励数据流通有关。

但对于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都很大。

GDPR 规定企业会面临最高 2000 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 4% 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而 CCPA 规定企业会面临支付给每位消费者最高 750 美元的赔偿金以及最高 7500 美元的罚款。

自 GDPR 开始执行之后,Facebook、Google 等巨头都相继收到巨额罚单,对于隐私保护的政策争议也一直未停止。

3 月下旬,阿里巴巴罗汉堂曾邀请全球顶尖学者进行三天闭门的会议,讨论隐私与数据治理的问题。

据《钱江晚报》报道,即使是来自欧美的学者,也普遍对 GDPR 表达了一些担心。

比如法国图卢兹经济学院教授 Jean Tirole 就认为,GDPR 太过复杂,如果不允许收集数据,就类似于「想倒掉洗澡水,把宝宝也泼出去了」,甚至有学者将 150 多年前英国颁布的《红旗法案》与之相比较,《红旗法案》旨在保护汽车司机和乘客的安全,却也让英国错过了汽车产业的腾飞。

美国伯克利大学教授 Jim Dempsey 则表示,现在针对隐私的政策大多基于假设,「我们现在缺乏足够的经济学、社会学层面对隐私问题的研究」。

亚洲商业法数据隐私项目负责人 Clarisse Girot 说:「关于对数据的保护,一个国家单枪匹马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所有的国家、所有的司法管辖区域,共同的相互协作。

目前,什么叫相互协作、相互运作、相互运营,这些词眼对我来说也并不是特别清楚,但我相信未来是清楚的。

博弈中曲折前进回到国内,在《网安》法之后,我国同样在不断推进相关的制度建设。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就是目前主要针对个人隐私保护领域,进展较快的标准。

虽然不具备强制性,但对处理个人信息和各类组织提出了具体的保护要求,也为制定和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

今年 2 月初,经过修正,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草案)》针对个人信息面临的安全问题,规范了个人信息控制者在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信息处理环节中的相关行为。

在这份标准之中,同样充满了利益的博弈和妥协。

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来看,既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等政府、学术机构,也有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企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边界到底在哪儿」,是起草组争论的核心问题,起草组成员、阿里巴巴安全部总监郑斌回忆,这个问题起草组讨论了近一年的时间。「我们每两个月左右会开一次讨论会,大概讨论了五六次,每一次这个问题都会提出来。」争论的重点,是个人信息在数据流转时,企业所要担负的责任。

对企业来说,理想的结果是企业只负责自己掌握的个人数据不出现泄漏、滥用等安全问题,而经过用户授权,流转到第三方的数据出现问题时,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即,前普遍的存在授权链即可的观念。

而学术专家更倾向于,企业应该对自身搭建的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并为合作伙伴承担责任。

例如剑桥分析曾经利用 Facebook 上 5000 万名用户资料进行分析并进而影响美国大选,Facebook 就因此遭到美国、欧盟等多方质询。

一个现实是,即使过程完全合规,绝大部分用户实际并不会去看动辄几千字的用户协议,因此「同意」并不意味着「知情」。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季旭在《支付宝年度账单反思录》一文中谈到,我国个人信息收集的原则是「告知—同意」规则,即信息控制者和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处理数据前需事先告知用户,并得到用户明示或默示的许可同意。

这一规则源于美国,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认定为线上隐私保护的「最为重要的原则」。

并且有告知成本低廉(只需发布统一的隐私条款),尊重个人意愿,监管模式简单等优点。

但实践证明,很少有用户阅读隐私条款,即使用户阅读了冗长的隐私条款,也很难理解复杂的法律术语以及隐私条款的含义,最后,用户难做出理性的判断。

尤其当谈判桌的另一端,坐着的是理性、商业化、法务体系健全的企业时,看似均衡的天平就完全失衡了。

很多消费者甚至没有注意到这一行字因此,让企业承担更多的责任,类似在追求「结果正义」,而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和风险,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直到最后,争论双方也都没有说服另一方,只能在许多条款中达成妥协。

不过即使如此,在《规范》起草组成员、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看来,这依旧是有着积极的意义。

尽管《规范》是国家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缺少实践性,也缺少技术上的可执行性。

但至少填补了我国相应体系的部分空白,为判断合规性提供了一个标准,而且可以通过实践不断地改进,也为以后相关法律的起草、发布和实施奠定基础。

中国用户的隐私意识正在不断觉醒,《诺顿网络安全报告》中数据显示,85% 的中国受访者比以往更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90% 希望为之做些什么,但 66% 的都不知道能怎么做。

目前缺失的,正是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企业对用户信息保护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随着整体生态的不断改善,一个重视用户隐私安全的商业环境,将更有利于良性的商业竞争和发展,也最终将反馈给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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