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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泄密!研究生微信传机密文件被判刑

发布源:深圳维创信息技术发布时间:2020-10-28 浏览次数:

“你只告诉我一个人,我不会给别人说的。”相信许多人在向别人打听秘密的时候都会做出这种保证,但是又有几个人能做到?泄密的后果又由谁来承担?最近,80后研究生李某就掉进了这样的“坑”。

事情是这样的,1986年出生的的李某(女)研究生毕业后,自2011年7月开始在廊坊银行工作,2016年6月至12月被中国银监会借调工作,借调期满后,因工作原因继续借调至2017年2月底。

李某当时在中国银监会法规部法制顾问处工作。

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规部法律顾问处的保密机上的OA系统收到一份文件,文件名称是“关于商请提供意见的函”,附件就是《指导意见》(也就是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资管新规)。

李某看见后找到潘某副处长汇报情况,潘处长让其负责处理,李某便向潘处长申请将文件打印出来再处理。

潘处长同意之后,李某就到综合处将文件打印了出来,并且在涉密机打印登记本上进行了登记。

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李某通过微信和原来单位(廊坊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聊一些工作,告诉郑某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可能会出台对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

郑某问是否有文件,李某说有文件,是涉密的,不能外传。

郑某说他个人学习一下,于是李某拍照之后,通过微信点对点的发给了他。

一共拍了三十多张照片(总共大概七、八十页),发给了郑某。

但是由于李某知道这份文件是秘密文件,不能随便给别人看,她发给郑某的照片上就没有拍带有机密标识字样的页面。

根据李某证言,她把文件处理完毕之后,按照领导安排出差了。

回来后李某在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类似的照片,因为这些照片和发给郑某的特别像,但不敢确定就是她发给郑某的文件照片,于是她就把微信公众号的链接发给了郑某,问郑某怎么回事。

郑某说他也不知道怎回事,他只是把文件照片发给了廊坊银行总监费某一个人,没有发给别人。

然而,费某将文件照片发布到了名为“费总工作汇报群”的下属工作微信群,该群成员廊坊银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将文件照片发给了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翟某。

结果该文件就开启“一传十、十传百”的扩散模式。

2017年2月21日7时03分许,翟某将文件照片发到了“晨会小群”和“固收共进会”两个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8时41分许,“晨会小群”微信群成员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鲁政委,将上述36张图片转换成为PDF格式文档,文件名为《20170221资产管理办法》并发回“晨会小群”。

2017年2月21日9时08分许,翟某将该文件发到了“固收共进会”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22分许,“固收共进会”微信群成员,民生银行总行投资管理中心员工雷某将该文件发送到“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42分许,“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成员北京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彭某军,将该文件发送到“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群成员罗某随后将该文件发送到“奔跑吧兄弟”微信群。

进而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美国彭博新闻社北京分社获悉后,给中国人民银行发传真申请采访。造成恶劣影响。

事实上,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后,集体开会的时候就强调过保密教育,但其法律意识过于淡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李某的这种行为确实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调控,若是当初李某泄露的文件给市场造成扰动,那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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